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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规范住房公积金“个贷”新政

2017-06-15 16:56

  《通知》鼓励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个贷”**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比例为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比例为30%。

  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利用住房公积金“个贷”**以改善居住条件为目的的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个贷”发放对象,仅限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内江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购房首**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个贷”利率的1.1倍。

  内江住房公积金“个贷”*高额度由原执行的20万元调整为35万元;具有共同申请人的“个贷”*高额度由原执行的25万元调整为40万元。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贷”,须同时提交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区级或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并如实对现有住房情况作出书面**。